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劳动纠纷专题 > 劳动争议专题 > 竞业限制附随义务

竞业限制附随义务

竞业限制附随义务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而中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2024-02-24 12:41:29 已帮助4114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竞业限制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八项行为,其中,第五项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行为。此规定,称之为竞业禁止规定。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所谓“同类的营业”,是指营业种类属于同类,并且具有营利行为的性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要付以上责任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