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第2章"消费者的权利"共九条,分别规定了安全权、知情权等九项具体的消费者权利。本文认为,这九条对消费者诸权利的规定纯粹是"民事权利式"的。首先,从所采用的表达方式看,这九条规定所采用的主语主要是"消费者",频繁使用的措词方式是"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第7、10、11、14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第7、8条)和"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第9、10、12、13、14、15条)。且不说各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单是这些词语就奠定了消费者权利是特别民事权利的基调。其次,从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看,这几条中对单项消费者权利所下的定义完全是民事权利的"翻版"。例如,《消法》第9条对消费者选择权的规定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这根本就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当然要求,何须《消法》另行专门规定,而且,《消法》对于安全权(第7条)、知情权(第8条)、公平交易权(第10条)、索赔权(第11条)等其他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也莫不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