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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3 01:17:37 已帮助436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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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行政行为的情形

我对于无效的行政行为的情形的问题的理解是: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具有重大瑕疵或根据理智判断具有绝对明显的瑕疵的无效。

规定以下几种情形:

1. 以书面形式做出,但是未注明做出机关

2. 通知颁布证书的形式作出。但是没有遵守形式的规定

3. 违反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

4. 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行为

5. 要求实施构成犯罪或宗教罪行

6. 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绝对无效:无任何公定力,提请有权机关确认,不受诉讼实效的约束;自己否定其效力

相对无效:针对可撤销行政行为,公民可以抵制无效行政行为,但可能判断错误,当事人向法院提请确认无效,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不是其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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