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的行文中,建议注意保持人民法院中立、无偏的立场。
1、实务中一些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将作出裁定的经过表述为:“原告××与被告××××一案,本院正在依法审理中,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便于执行,根据原告的申请,依照××之规定,裁定如下”。
其中“便于执行”之表述其实并无必要,客观上也容易使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产生“法院预设立场、被告未审先败”的观感,有悖法院中立、无偏的立场。应当改为“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即可。
2、有的裁定书中却仅仅表述为“将××账户××的资金××元予以冻结”,未写明期限,而只是在送达裁定书时口头向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告知。这种做法欠妥,法院保全处让去裁定书应当在裁定书中一并予以注明,即:“将××××的资金××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将×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