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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2024-02-27 13:55:30 已帮助47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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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各地的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征地拆迁(集体土地)工作经费列入征地拆迁成本,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

  二、工作经费标准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实行包干制。

  乡镇、村组:征地按照水田2021元/亩、旱地1800元/亩、林地900元/亩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拆迁按照2021元/户(住宅);迁坟按照200元/冢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

  县国土资源局:按照600元/亩安排工作经费(含用地报批经费)。

  三、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设备购置、召开村组会议、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村组干及村民误工补助、交通设备使用费、维修费等日常办公经费开支,并符合相关财经纪律规定要求。

  四、工作经费拨付方式

  在确保征地拆迁工作进度不影响项目推进的情况下,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实行分期拨付制。征地拆迁项目确定后,经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管理局对征地拆迁实物量测算后核准所需工作经费总额,县财政局先期拨付所需工作经费总额的30%给乡镇作为征地拆迁工作启动经费,此后根据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另行拨付。

  五、工作经费管理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管理,由乡镇对所分配的工作经费负总责,严格按资金使用范围支出,主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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