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房产拆迁的补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安置补偿费用,以及土地附作物的青苗费用,还需要考虑拆迁导致的损失补偿及可能存在的奖励费用等方面。
2.各地对于具体征地补偿政策的制定往往是因当地特殊的经济状况和众多其他相关因素而异。
3.负责实施拆迁建设的单位应依循特定标准,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或是实际使用者支付相应的各类补偿金。
这些具体的细节内容则由各个地区按照自身需求做出更为详尽且精准的规定。
在这里,我们仅提供了一种通用的参考规定,即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货币补偿的最低标准以建筑成本价为准,同时还需考虑宅基地兑换或者地价补偿问题;
至于房屋置换,相同区域内的最低要求是拆一还一。
对于被动迁的非住宅性质房屋的价值补偿,不能低于遭受征收行为当日,该被征收房屋所处地理位置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此项补偿应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定并最终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