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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解散清偿顺序

普通合伙企业解散清偿顺序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2-20 15:38:34 已帮助28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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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解散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包括合伙企业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要的费用,发布合伙企业解散公告所需费用,清算人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

(2)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税款。

合伙企业在解散之前可能存在未及时缴纳的税款,在清算过程中也可能产生新的纳税项目。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合伙企业应尽的义务。

(4)偿还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

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包括有担保债务和无担保债务。

对于有担保债权,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无担保债权,只能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了前述所有的债务后,始得清偿。

(5)将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分配给合伙人

剩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清偿前述各项后所剩余的财产。

对此剩余财产应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即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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