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名退伙有效的话,被除名方坚持不接受退付给他的资金,且没有及时起诉,时隔9年后再来上诉要求分红等利益是否合法,是否该退给他的资金只能做为借款,计算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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