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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用的“恶意”一词,在立法上较为罕见。
从语义上讲,“恶意”的贬义程度要甚于“故意”,“恶意侵权”的过错程度应当重于“故意侵权”,但实际上很难对二者作出区别性规定或解释。
有观点认为,如果立法上采用“恶意侵权”概念,容易导致司法适用上对“恶意侵权”的认定和适用产生分歧,从而导致司法标准不统一1。
但既然商标法确定采用“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表达,司法实践中也只能是将其视为较为严重的“故意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