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隔核能算有其政策目的的,一是能够对普通住宅予以适当优惠,鼓励普通住宅建设;二是对非普通住宅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以免不分隔核算影响土地增值税的调节力度。此外,纳税人在向规划、建设、税务部门报送报建事项时,并不能预计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负数,如果应予混算,将加大纳税人税收筹划空间。
2.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事项为单位进行清算。二、关于同一清算单位的房地产事项中包含分别类型房地产应怎样计量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的限定,对同一清算单位的房地产事项中同时包含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应该分别计量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额、增值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分别计量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增值额、增值率的,税务机关审核时,应分别计量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额、增值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的增值额未超出扣除事项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018-05-07 09:08: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