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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川 - 成都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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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 成都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修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2020-09-28 22:05: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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