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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的特点有哪些

重庆 - 万州区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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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 - 万州区


1、 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合同生效后,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关系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关系。
2、 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理应和其他民事责任一样,从法律本性而言只具有补偿功能而摒弃惩罚功能。
3、 损害赔偿以赔偿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一方不适当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不仅会遭受现有财产减少的损失,而且会遭受期待利益的损失。
4、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条款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时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综上所述,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损害赔偿有一定的原则遵循,比如合理预见赔偿及完全赔偿。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加大,否则因为扩大的损害赔偿,其不得向违约方主张。

2020-05-31 07:3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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