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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节假日在外面的野餐,由于自己的疏忽导致片区的森林火灾,有关部门介入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具体是怎样的?

吴* 四川 - 阿坝 放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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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四川 - 阿坝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03-25 16:2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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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也就是说、未成林地,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凡是故意放火; 4、造成死亡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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