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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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分为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解释和备案、评估和清理以及附则,共八章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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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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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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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鄂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该办法分为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以及附则,共七章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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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该办法分为总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责任追究以及附则,共五章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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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分为总则、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动议和承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执行与监督、责任追究以及附则,共十一章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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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分为总则、政务服务保障、政务服务运行、考核与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六章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