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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单位行贿,请问单位行贿之后单位注销其工作职称吗?

朱** 四川-成都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18.08.21 21:53:33 558人阅读

我和单位行贿,因为我们部门有个部长离职,我想做部长,就向上级行贿被发现了,请问单位行贿之后单位注销其工作职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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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行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这里有一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概念。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中,有权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但又you例外,如果法定代表人确实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特别是某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挂名的,或者是被冒用身份证的。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在一个单位里,实施单位行贿罪,从准备行贿,到财务同意付款,交付等整个过程,往往不是靠一、二个自然人的行为来完成,该过程中涉及的人员可能较多。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是管理层的,也可以是普通的业务人员。
其中有的人确实不知真相;有的明知不对或可能有问题,但慑于权力而实施了行贿行为,比如,总经理安排司机将装有现金的皮包送到业务单位客户住的酒店;财务人员听从董事长指示,往某个个人帐户汇款等,对这些人员应与“直接责任人员”区别开来。
  在单位行贿犯罪中,并非所有的直接责任人员都负有同等的责任。应根据他们在单位行贿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为主要和次要责任人员。  
如何区分主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高级合伙人于兴泉认为,结合司法实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在单位中分配或实际掌握权力的大小。职责权限越大,应负的责任也就越大;
(2)、对整个行贿过程的支配、主导能力;
(3)、对整个行贿过程的态度,比如是否积极出谋划策、积极实施;
(4)、如果是索贿,谁直接应诺;如果是主动行贿,谁和对方提出并实施等。

2018-08-21 22:05:33 回复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它适用于存款人给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划转款项,以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和其他往来款项结算;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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