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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能不能反悔?

吴** 四川-南充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7.13 13:39:49 441人阅读

夫妻离婚已经一年多了,因为之前是签订离婚协议的,因为分割财产的事情有反悔,要问下,这个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能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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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规定,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离婚后、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3)所以说你可以让你的朋友完全不用担心1)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胁迫等情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个情形的诉讼时效《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婚姻法47条规定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转移、变卖:关于债务问题,只对夫妻两人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离婚时,一方隐藏: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条规定也就是说,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债权人仍可向其任意一人追偿或者向其二人一起追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补充、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2)但是对于订立离婚协议时一方隐瞒财产的,除非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一方对财产分割反悔是无效的,只不过一方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协议中约定的应当承担该债务的一方追偿。

2018-07-13 13:4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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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协议反悔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一、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协议反悔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知,双方离婚时就房产问题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其
一,在双方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否则,超过一年后人民不予受理。其
二,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所谓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除了这两种情形外,对于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另一方也可以以签订协议时对方乘人之危为由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
二、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一)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双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以父母名义买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六)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是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就房产分割反悔的话,那么可以向提讼,但是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否则的话是不会受理的。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若是协议中约定有对方应该履行的义务,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是没有完全履行,你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分割财产,理由是对方为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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