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
二、办理条件
1、工伤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2、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城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凭证
1、工伤认定结论书;
2、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相关的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须提供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医疗费零星报销结算单》或《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3、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
4、工伤人员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意见书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付款凭证;
5、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须提供劳动手册
以及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工伤人员的身份证、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
7、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个人申请的须经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盖章;
9、其他相关材料。
四、受理部门及时间
工伤人员或被委托者可在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于
每月5―26日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结算岗位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办理期限为三十天。
五、受理结果
审核通过: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二份,申领人核对并签字后,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一份交申领人,一份留存。
审核不通过:承办人应当场告知申领者不予受理的理由(条件不符明确告知,材料不齐要求补齐),同时退还申报的材料,并打印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领人,待材料补齐后,重新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1、医疗费用。
认定为工伤后,报销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支付。
2、伤残补助金。
鉴定伤残等级后,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支付。
3、伤残津贴。
七级伤残以上单位无法安排合适工作的,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四级伤残以上,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支付。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级伤残以上且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
伤保险支付,其他情况由单位支付)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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