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可以到法院起诉,具体条件: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起劳动纠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明确被诉人即对方当事人。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则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说明。
可以。仲裁司法实践要求建立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裁定的上诉制度。建立涉外仲裁裁决裁定的上诉制度是解决我国仲裁中存在问题的需要。我国仲裁法司法解释一方面对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裁定规定不可上诉。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是绝对意义上的“一裁终局”,它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同时,也表明《仲裁法》对不当的撤销程序裁定没有相应的司法救济办法。另一方面,为了规范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程序,现行仲裁立法确立了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一方面在撤销期限上造成拖延,与仲裁自身的效率价值相矛盾,另一方面,用立法的形式限制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不符合仲裁制度的立法趋势。因此,建立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裁定的上诉制度,是仲裁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有助于解决撤销裁决报告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实现仲裁的程序效率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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