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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标准是否算无效的呢?

李** 北京-顺义区 工资福利咨询 2018.01.25 15:36:25 2530人阅读

律师,。您好,我和公司已经签了劳动合同了的,但是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标准是否算无效的呢,公司如果不给我发工资,是不是我就不能维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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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签劳动合同要注意合同内容齐全,尤其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和双方的违约责任。另外,签字的时候要双方同时签字,或者用工方签完后劳动者再签,这时必须要留下一本原件。切不能劳动者签完后再让用工方签,否则用工方可能会擅自更改其中内容,还会造成劳动者没有留存一本原件的被动局面。

2018-01-25 15:42: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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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劳动者报酬是指劳动者通过劳动直接从生产过程中得到的劳动收入、从事生产活动应该得到的全部报酬、从事生产活动而从生产单位得到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三种不同获取方式。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是现代企业的普遍做法。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标准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防止劳动者通过专门培训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后“跳槽”以获得更高的收入,《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二.劳动者报酬的获取方式
1、劳动者报酬是指在核算期内,劳动者通过劳动直接从生产过程中得到的劳动收入,即以现金和实物形式表现的报酬。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报酬中包含着混合收人,即农民和个体经济中的劳动报酬和营业盈余。
2、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劳动者报酬是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应该得到的全部报酬。包括货币形式的工薪收入、非货币形式的实物报酬以及生产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社会福利缴款三部分。
3、劳动者报酬是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而从生产单位得到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它有三种基本形式:一是货币,二是工资,三是收入。

2018-01-25 15:3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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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签订以后,所以他们只同意解除合同,其已经默示承认合同生效:该合同已经生效,退还百货公司交付的定金。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方接受的: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未经公证百货公司主张推定对方默示接受变更合同条款有无法律依据。请问律师,百货公司就向无线电厂交付了定金,给付定金的条款:“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这说明双方已经以实际的行为改变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当然就没有生效,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届期无法交货。”没有依约进行公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依照合同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方接受的,但由于无线电厂制造的游戏机质量不过关,双方都有责任,迟迟不能投入批量生产:本合同究竟生效没有。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公证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合同中虽然订有经公证才生效的条款,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从无线电厂接受定金的行为来看,其届期无法交货显然违约,无线电厂并没有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双方都有过错的,因此。而百货公司认为。百货公司要求无线电厂承担违约责任,该合同成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法律,但合同中同时又有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无线电厂则认为合同明确规定,而是接受了定金,但在自己向无线电厂交付定金时。现在既然没有公证答,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该合同成立。合同中虽有公证后生效的条款,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保障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一种手段。而根据现有规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因就业限制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属于国家强制干预的内容,未约定无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 即使双方未约定补偿金额,也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劳动者只要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即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该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你认为没有约定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就无效,其理由是不成立的。同时,支付违约金只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一、合同未生效的缔约过失有哪些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否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分两种情况探讨。依《合同法》第45条第2款:“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因此,
A、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即视为合同已生效,此时,如果恶意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负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B、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即合同不生效。合同不生效时过错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欠缺法定生效手续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而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未办理法定手续致合同未生效,并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缔约一方未尽告知、保护、照顾、保密等附随义务。在合同已成立未生效阶段,当事人对合同将会生效抱有更大信赖,很有可能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此时,一方未尽告知、保护、照顾、保密等附随义务,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二、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无效合同,指自始、确定、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无效,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已成共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部分无效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合同部分无效的原因是发生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阶段,故只要符合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就应适用缔约过失。在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下,信赖利益的损失比较难确定。可以先考虑专为合同无效部分支付的费用、准备履行费等合理费用和损失;如果难以明确划分的话,可以综合考虑无效部分所占比例及缔约阶段总的合理费用和损失来确定损害赔偿额。《德国民法典》《欧洲合同法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对此作相应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合同因自始不能不可绝对的作为合同无效并承担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的条件。
首先,将自始不能的情况宣告无效,将使无效的范围过于广泛,其结果可能会使无过错的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因为无过错的当事人并不知道对方自始不能履行,他在合同订立后,可能因期待合同有效而为合同的履行支付了一定的代价,而合同无效不仅使其会遭受信赖利益损害,而且会造成期待利益的损害,这些损害未必都能得到补偿。假如对某些合同不是简单地宣告其无效,从而使无过错的当事人基于有效的合同提出违约的请求,或许对当事人更为有利。
其次,自始不能的情况极为复杂,有些合同的履行并非绝对不可能,如缺乏支付能力、经济陷于困境等,均属于经济上履行艰难。若对自始不能均宣告无效,则某些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极有可能利用无效的规定,以合同自始不能为借口,将本可以履行而且应该履行的合同变为无效合同。既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也未必符合合同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自始客观不能不宜一律作为合同无效和缔约过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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