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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级能赔偿多少钱,60岁?

ask****973 四川-成都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4.05.15 11:26:53 338人阅读

我想问一下,工伤一级能赔偿多少钱,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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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方便留一个联系方式吗?

2024-05-15 13:3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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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专业老师立即和你联系!

2024-05-15 11:4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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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请问大概什么情况

2024-05-15 11:34: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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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地方 什么状况呢

2024-05-15 11:3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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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咨询,是否属于工伤。

2024-05-15 11:3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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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目前是已经鉴定一级了吗

2024-05-15 11:3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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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那边具体是什么情况

2024-05-15 11:3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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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等,我安排同事和你电话联系。

2024-05-15 11:31: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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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具体情况是什么?

2024-05-15 11:3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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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工伤,是最重一级伤残,赔偿项目很多,情况不一,请你谈一下具体情况

2024-05-15 11:3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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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方便电话沟通一下吗

2024-05-15 11:2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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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A2《机动车驾驶证》在驾驶员 60 岁时降级《机动车驾驶证》降级详情如下
一、办理条件(1)年龄达到 60 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达到 70 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人不具有依法被吊销、撤销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4)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未达到满分
(5)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中规定的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二、办理流程
1:取号排队申请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大厅排号机取号并等待叫号
2:业务办理被叫后,到指定的窗口受理业务
3:缴纳费用持受理凭证到相应窗费,如需办理证件邮寄,同时填写收件地址并缴纳费用
4:领取证件持受理凭证和发票到领取证件窗口领取证件
三、办理地点及办理时间
(1)办理地点: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1
7:00
四、办理材料(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4)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5)委托代理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五、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后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六、办理费用《机动车驾驶证》10 元证
七、温馨提示在办理此项业务时,《机动车驾驶证》所有人需提前将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处理完毕以上资料来源于:达到规定年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业务

七级工伤30岁与六级工伤60岁,按现行规定,30岁工伤的赔偿多,因为按各地的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纪的,伤残补助金会相应减少的。法律依据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六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属于本条
第一款第
(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60岁十级伤残能赔多少钱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其他规定: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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