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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费办法规定哪些情况需要缴纳申请费呢?

曾** 重庆-石柱县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1.18 10:04:52 23人阅读

我和同事因为借钱不还产生纠纷,我准备起诉他,我就是想问问,法院诉讼费法规定哪些时候得缴纳申请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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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其下列情况需要缴纳申请费:
1.申请破产;
2.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3.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2018-01-18 10:07: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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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按照法院诉讼费办法规定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2018-01-18 10:05:52 回复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等明确规定,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应在案件受理后根据破产财产情况确定数额,并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拨付,申请人不负有预交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义务。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要求申请人预交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并在申请人未预先交纳案件诉讼费用时,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或者驳回破产申请,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我们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进一步重申,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
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既享有相应的权利,也必须负担相应的义务。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就必须预先向法院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公告费也是诉讼费用的范畴,在法院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后,原告即承担了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当事人只有在完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够享受完整的诉权,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则意味着对诉权的放弃,故法院有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如采取不规范的送达方式,如张贴公告等,易造成审判程序上的瑕疵,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性。故笔者认为,在原告有交纳公告费义务而未交纳时,原则上应按撤诉处理,才能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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