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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股权转让的价格制定问题,通常需由买卖双方进行协商后明确。
这其中既包括以原始投资成本作为参考的直接转让,也涵盖了以优惠或高于初始投资价值的溢价形式。
但若涉及到国有股权的转让,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客观裁定和估值,亦须在公正透明的产权交易市场上进行公开转让,而挂牌最低限价需确保不低于评估所得出的合理价格。
当公开转让股权时,倘若出现有两家及以上的意愿购买者情况,便应采取招标、拍卖以及电子竞拍等多元方式来完成最终定价过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4-03-27 16:16:5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