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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得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在海外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任职,两方公司同时为其缴纳社保,是不合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一个人只能在一个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能同时在两个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上市公司董监高在海外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任职,并且两方公司同时为其缴纳社保,那么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稳定性,也会对上市公司的形象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上市公司董监高在海外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任职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出现同时在两个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如果已经出现了这种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2024-03-06 17:42: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