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院判离婚不判财产分割正常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会根据双方的意见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后分割财产,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判决书上规定的分配方法进行财产分割,如果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方法分割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男性配偶符合国家规定生育,男性单位缴纳生育6个月以上可以享受15天护理假津贴。申请护理假津贴需在护理假休完后三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携以下资料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待遇窗口申报:
(
1)《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
(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
4)生育证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自主安排生育
第一个和
第二个子女的不再作为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属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作为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
(
5)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6)《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受理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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