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一般会有以下辩护点:
1、被告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比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2、被告人是否有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主要有退赔赃款、民事赔偿、悔罪表现、积极坦白罪行、初犯等;
3、作口供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
4、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点;
5、其他辩护点。
1、死刑辩护一般会有以下辩护点:被告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比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被告人是否有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主要有退赔赃款、民事赔偿、悔罪表现、积极坦白罪行、初犯等;作口供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点;其他辩护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死刑案辩护律师要求查阅案卷材料、当面反映意见的,可以直接与承办案件的审判庭联系。对于如何提交书面材料,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直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案件尚未立案的,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承办法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为节约外地律师赴京的时间和费用,经双方商定,也可以在承办法官赴当地讯问被告人时,在当地法院办公场所听取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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