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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教师劳动合同需要怎么签订的呢?

苏** 安徽-滁州 合同订立咨询 2017.10.10 11:26:31 3702人阅读

最近就要签合同了,不知道具体的细节是什么,大家知道教育机构教师劳动合同需要怎么签订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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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 )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聘方(签章)_________     受聘方(签章)_________

2017-10-10 11:3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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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
  (小学、初中、高中一对一)按约定取得50元、60元、80元人民币/次课的授课报酬; (小学、初中小班教学)按约定取得50元、60元人民币/次课的授课报酬。
  周一到周五的托管班工资方案:以月为单位,每月基本工资300元,另外每位同学60元(第一个月每位老师限带10人,从第二个月起按个人教学能力增加学生人数)
  注明:
  
1、每次课两个小时。
  
2、小学生期中或期末考试每位同学达到90分以上者,每次课的课时费增加2元(一对一学生增加5元)初中生达到A线者每次课增加3元课时费,个别学生另作要求。
  
3、托管班的学生下个月续费者奖励5元/每人,流失一个罚款20元。
  
4、工作满一年者每个月基本工资增加一百。
  
5、小班学生以六个为基准,学生每多出一个人,每次课的课时费增加5元。特别情况另行通知,达到双方意见统一。
  
6、学生试课成功,在交费的第一时间将奖励该老师50元/人。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为甲方的授课积极准备教案(每周四晚上之前将本周末上课内容发送给甲方);按时到岗、认真上课;保证每次课时(45分钟/节课)的完整,内容的充实;对学生进行考勤及纪律管理。
  
2.甲方提出的其它合理要求,例如:课后对有关上课内容的询问解答等。
  
3.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教学计划按时完成授课,维护授课时的教学秩序,并提供最终考试成绩等。
  
2.组织学生对授课质量进行评议,并根据学生的评议对授课内容及人员进行调整。
  
3.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对课时进行调整,对授课内容进行变更,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按时支付授课报酬。
  
2.向乙方提供学生的背景资料,讲明授课要达到的目的,协助提供和授课有关的业务资料。
  
3.为乙方的教学提供良好的授课环境。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本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2.确需变更合同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本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导致课程不能继续安排;
  
(2)乙方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如没有教授资历或能力)
  
(3)乙方故意不按时完成授课内容和授课计划的。
  
(4)通过组织学生对授课质量进行测评后, 乙方教学不合格的;
  甲方因自身原因变更本合同的,应提前通知乙方,没有提前通知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2)由于身体疾病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或变更授课时间,并提供相关证明,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乙方由于本单位工作、等安排,导致无法按时上课的或不能完成教学计划的,需提提前通知甲方。
  第七条 其它事项
  
1. 若乙方在试讲和授课期间,未经甲方同意私自与学生及家长达成协议带走甲方资源,经证实,乙方给予甲方500元课时费的违约金或甲方在乙方课时费中扣除。
  
2.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4.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这就是一份教育机构教师劳动合同了。

2017-10-10 11:28:31 回复

您好,关于教育机构不退钱合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教育机构不退钱不合法。如果双方签订了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解决。
教育机构在合同中规定学费不能退,这是“霸王条款”。学生没上课,学校没有付出相应的教学活动,就不应该取得学费。学员因自身原因放弃了上课也不合适。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可以留取一部分合理的费用来弥补损失,剩下一部分则应退还给学员。
学员有选择放弃学习的权利,教育机构在合同中规定不能退费是“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教育机构和学员之间可以有约定,但约定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学员或家长提供缴费依据和书面材料,他们可以协调退费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需要明确具体的行为,谋取什么私利来考虑涉嫌罪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这种责任应当是一种替代责任,因为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一般是由于教育机构的具体教职工没有尽到职责,但是,其责任是需要由教育机构来承担的,不能由未尽职责的教职工来承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教育机构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
2、第三人责任与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人身损害时,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教育机构在这个时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种补充责任与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是一样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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