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必须是真实的, 新闻机构也是以报道新闻事实为己任的。而这些年来发生的新闻侵害名誉权案基本上都是以“ 新闻失实” 为由提起诉讼的,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大都也是围绕“ 失实” 而形成的, 这是广大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活动中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新闻报道中新闻侵害名誉权有以下几种常
见的表现形式。
(1)事实不真实。这是新闻传播中侵害名誉权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它通常表现为新闻
作品主要内容不真实、采访不扎实造成失实、杜撰虚假新闻故意诽谤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2)评论失实。这主要反映在新闻报道的结论中或批评性新闻评论中, 其结论或评论的内容可能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或者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 但得出的结论却没有根据, 是不真实的。如果结论或评论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 那么就会造成特定对象名誉减损的结果。
(3)言词失实。这类侵权中报道的主要内容一般是真实的, 但使用了有损他人名誉的带有侮辱性的言词而造成侵害名誉权。在实践中, 一般表现为以非人的言词来形容他人, 或当用特定的受到社会唾弃的身份词语来辱骂他人, 还有案件报道中的术语及其定性错误, 比如本应称“ 嫌犯” 或“ 犯罪嫌疑人” 却被误称为“ 罪犯” 、“ 案犯” 、“ 犯罪分子” 等。
(4)图片失实。这主要表现为图片使用不适当或张冠李戴配错了图片而造成新闻侵害名誉权。这种因图片引发的新闻侵害名誉权往往是和侵害公民的肖像权紧密相连的。以上就是人格权的基本表现形式方面的内容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安全权。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安全、不卫生的产品。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也就是说,消费者的安全都要得到保证。
人身损害是严重的侵权行为,相关的法律知识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例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有哪些,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有哪些,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怎么解读的呢?以及最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来了解一下吧!
现在网络越来越发达,发布传播谣言的途径越来越多,影响也不可估计,发布传播谣言百科栏目,为你介绍发布传播谣言有关法律,快来了解一下吧!
近日,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为构造和谐网络环境添砖加瓦,律图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百科栏目,将为你介绍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相关知识,比如实名认证、施行时间等内容,快来了解一下吧!
赔偿协议书是处理纠纷时,经常会使用的应用文本之一,那么究竟赔偿协议书范本是什么,赔偿协议书范本的使用范围又是什么,更多赔偿协议书范本相关内容,尽在律图,和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21世纪互联网持续高速发展,大家手里随时拿着手机,网络时刻都在影响我们生活。与此同时,网络暴力的问题也随之而来,那么究竟网络暴力是什么,是如何界定的,更多关于网络暴力的相关内容尽在律图。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