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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关于绑架罪的着手问题,先来了解一下绑架罪的基本内容(一)对象:任何他人。自己不可能。 如,甲与乙串通,让乙给甲父打电话称甲被绑架,要求甲父拿10万元赎人。甲、乙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二)行为:以实力控制他人,将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着手:开始实施控制对方的行为,如暴力、胁迫、麻醉等。既遂:把人质控制住。 如,甲收买被拐卖妇女乙,问出乙家电话。第二天给乙父母打电话,称乙被绑架,要求乙父母拿1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甲后一行为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因为收买后行为已经结束,没有实力控制的行为。 甲收买被拐卖妇女乙,问出乙家电话,当天晚上把乙关起来。第二天给乙父母打电话,称乙被绑架,要求乙父母拿1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甲后一行为成立绑架罪。 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乙,问出乙家电话。第二天给乙父母打电话,称乙被绑架,要求乙父母拿1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甲后一行为成立绑架罪。因为拐卖妇女本身就是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有实力控制的行为。
(三)为了绑架,把被害人打成重伤,成立绑架罪。绑架后,把被害人打成重伤,数罪并罚。
(四)结果加重犯(处死刑)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如果是其他过失行为导致被绑架人死亡,数罪并罚。绑架后,必然引起警方解救,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仍然属于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但如果是警方自己判断失误,不属于。
2.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结合犯)在绑架行为持续过程中(着手-放人),基于任何动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绑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仍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但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 绑架后有伤害、猥亵、侮辱、强奸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五)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绑架罪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拐卖儿童罪 除前两个之外,偷盗婴幼儿——拐骗儿童罪
2017-09-16 14:58: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