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谓的“珍贵文物”,无明确的司法解释,理解上应以“一”、“二”、“三”级文物为限。
二、本罪是测法》增设的新罪名。是结果犯,即“后果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 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 毁、流失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不是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是由于疏忽 大意或过于自信。在特殊情况下并不排除间接故意。例如,行为人在保 护、管理珍贵文物工作中,对他人破坏、盗窃、贪污珍贵文物的行为放任 不管,这是间接故意。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 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国家对珍贵文物的正常保护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珍 贵文物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
一、
二、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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