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之一:随意夸大纳税筹划的作用
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是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竞争力和追求利润最大化,从企业内部看,企业欲增加利润,使资产增值,固然可以通过调整商品价格、增加销售数量、提高产品质量等途径增加收入,但价格的上涨又可能导致企业失去市场的风险,从而迫使企业在尽量降低成本、减少消耗、减轻税负上下功夫。若采用偷逃税方式,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其结果不但不能免除纳税义务、减轻税收负担,相反会增加企业的纳税支出,影响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削弱市场竞争力。
误区之二:纳税筹划在事后
误区之三:最优纳税筹划方案是纳税越少越好
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纳税筹划方法的复杂。但是其基本方法可概括为:
1.选择企业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如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还是独资企业等;
2.安排企业财务活动的纳税筹划,如企业筹集资金是向银行贷款还是发行股票或债券等;
3.取得税收利益的纳税筹划,包括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由高纳税义务向低纳税义务转化、纳税期的递延筹划。
纳税筹划的目标是选择低税负和递延纳税,是获得税收利益,然而纳税筹划不能只局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应着重考虑整体税负的轻重,因为纳税人的经营目标是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这就要求它的整体税负最低。
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存在的误区:劳动者通过试用期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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