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再做一个公正。
1、父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的财产拥有合法的、排他的处置权利。在父母在世的时候,父母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只要父母处置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任何人、任何组织丝毫无权干涉。
2、父母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但是在当地房地产住宅局办理产权过户的时候,双方应当是依法填写了相关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从这个角度来看,双方之间形成的还应当是不动产买卖关系而非赠与关系。
3、父母有权放弃主张当事人支付购房款的权利,但是鉴于当事人未依照在房地产住宅局填写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购房款,父母又可以在两年的诉讼时效之内,随时要求当事人支付房款,除非父母在没有收到房款的情形下,签署了放弃主张房款的声明或已经收到房款的收据。
4、如果父母在未主张房款的情形下,声明放弃主张购房款或双方直接补充签订一份赠与合同,双方之间形成的应为不动产的赠与关系。否则父母随时可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主张当事人给付购房款。
4、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71条、75条、135条、137条、138条、139条、140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9条、130条、159条、160条、1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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