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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违约,怎么维权?

吴** 重庆-渝中区 消费权益咨询 2020.09.26 07:43:42 438人阅读

房屋中介违约,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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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房屋中介违约,怎么维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消费者选择中介公司提供服务前应查看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要时可以向工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查验
(二)对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要认真审查,如发现有不公平之处应及时提出,并要求改正
(三)全权委托中介公司卖房的,应明确委托权限和违约责任,并认真审查中介公司代签的合同及核查所有手续,以防隐瞒价款等行为
(四)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均视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对方
(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购房者应当亲自办理,这样房产买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才有可能被发现并及时解决。

2020-09-26 07:45:4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中介违约打隔断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为了更好地理解,以下就以一个案例为例。
6月,毛小姐为了购买住房,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将庄先生座落于浦明路的一套房屋介绍给毛小姐,房款为人民币245万元,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付款方式、意向金的数额及处理办法等事项。其中,还在
第十条约定:“由于毛小姐的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签订的,毛小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3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毛小姐按约支付给中介公司意向金5000元。后由于毛小姐与上家庄先生在付款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买卖合同没有签成。中介公司遂诉至,以毛小姐拒绝签订买卖合同为由,请求判令毛小姐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49000元。
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中介公司与毛小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第十条约定的“由于毛小姐的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签订的,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3违约金”是否有效
二、中介公司在被毛小姐及案外人因故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是否可收取相应费用。
中介公司表示,《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约定“如三方有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的,应对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据此追究毛小姐的违约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毛小姐的违约行为致使自己前期所做的居间工作无果,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毛小姐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毛小姐则认为,《协议》中约定,房屋买卖一旦不成,自己及上家均应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显然是“霸王条款”,要求予以撤销。
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第十条约定的内容,剥夺了买卖双方进一步协商的权利,意味着房屋买卖必须成交,否则委托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中介公司却使自己居于无论居间行为是否成功均可获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显与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相悖,故该约定的条款无效。中介公司依此收取违约金的主张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鉴于房地产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往往要为委托人提供权籍调查、使用情况调查、行情调查、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等基本服务内容,而要完成这些服务内容,居间人需有一定的经济成本支出。因此,中介公司在毛小姐与上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只能向毛小姐主张其进行居间活动所支出的经济损失。
判决,对中介公司要求毛小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手房买卖中,中介公司的活动能否最后达成成果,促使上下家顺利签约具有不确定性,不是完全可由中介公司的意志决定的。有时,尽管中介公司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也尽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合同却因种种原因没有成立,甚至有些委托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抛开中介与
第三人“手拉手”私下成交。对此情况,法律赋予了中介公司请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活动必要费用的权利。但必要费用与报酬毕竟不是同一概念,而且在数额上往往也相差很大。因此,中介公司在与委托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就中介公司前期的报告、媒介、陪同看房、参与协商等服务活动,可约定按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如此才可以有效起到制约委托人以及弥补中介公司成本损失的作用,最终达到减少双方纷争的目的。
判决,对中介公司要求毛小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中介违约该如何办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中介公司,也称房产经纪机构。通过中介公司出售房屋或者通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无疑是比较便捷的。虽然会付出部分佣金,但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服务、代办交易手续等服务可以为双方解约不少的时间成本,而且也能避免买卖双方花费大量的精力去重新学习行政手续的办理流程。但房产经纪机构和其他行业一样,也可能遇到不诚信,欺骗客户的情况。
根据“欺骗”的程度,如果中介机构只是借助一般性的隐瞒或者虚假陈述的方式去促成交易,那么可以向行政主观部门投诉,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给于罚款、撤销备案、停止网签、吊销执照等一系列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向,主张索赔。如果中介公司一开始就不打算提供正常的经纪服务,而是纯粹依靠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佣金,那可能将涉嫌诈骗犯罪,此时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为了尽可能的降低被诈骗的风险,要选择依法设立,正规备案登记的房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中介公司,也称房产经纪机构。通过中介公司出售房屋或者通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无疑是比较便捷的。虽然会付出部分佣金,但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服务、代办交易手续等服务可以为双方解约不少的时间成本,而且也能避免买卖双方花费大量的精力去重新学习行政手续的办理流程。但房产经纪机构和其他行业一样,也可能遇到不诚信,欺骗客户的情况。
根据“欺骗”的程度,如果中介机构只是借助一般性的隐瞒或者虚假陈述的方式去促成交易,那么可以向行政主观部门投诉,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给于罚款、撤销备案、停止网签、吊销执照等一系列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向,主张索赔。如果中介公司一开始就不打算提供正常的经纪服务,而是纯粹依靠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佣金,那可能将涉嫌诈骗犯罪,此时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为了尽可能的降低被诈骗的风险,要选择依法设立,正规备案登记的房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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