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和别人打架时把人家店里的东西损坏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如何区分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标准有两个:
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首要标准。这一点从刑法分则的编排就能看出来。刑法分则章节划分的基本依据就是犯罪客体。刑法分则把故意毁坏财物罪放在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而把寻衅滋事罪放在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其编排依据显然就是犯罪客体的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从刑法分则的编排来看,其主要客体乃是公共秩序。从刑法分则对寻衅滋事罪的表述来看,立法也明确将破坏社会秩序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二、犯罪故意。
一、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故意属于不确定的故意,即行为人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仅有概括的认识,具体有哪些犯罪对象会受到侵害,会受到何种程度的侵害,行为人都没有明确的认识,这些也不是他所关心的内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故意属于确定的故意,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犯罪结果的发生有比较明确的认识。
二、表现在故意的内容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特定人的不特定财物遭到侵害的结果,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我们认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对公共秩序的侵犯持的是直接故意的态度,是积极追求;而对他人财物的毁损持的是间接故意的态度,是放任。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财物的结果,并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毁损持的是直接故意的态度。这是两罪的重要区别之一。
三、从刑法分则对两罪的表述也可看出两罪在犯罪故意上的区别。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表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显然,立法在对两罪的表述上,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寻衅滋事罪中毁坏财物的行为必须是任意的。“任意”一词也就表明立法对两罪在犯罪故意上的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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