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做法:
(一)在车门、车厢无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行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行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行驶的做法;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途抛撒物品;
(六)行驶摩的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持续行驶机动车超出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范围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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