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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什么规定?

陈** 天津-东丽区 其他咨询 2020.10.23 12:17:16 301人阅读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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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扣押运输车辆的;
(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处罚、收费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2020-10-23 12:19:16 回复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四)班车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客运标志牌的;
(五)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批准的线路、停靠站点、营运方式和班次从事经营的;
(六)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约定的车辆、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行或者沿途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七)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超过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进行配载的;
(八)包车客运经营者运营起讫地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九)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执行配件登记制度的;
(十
一)汽车租赁经营者未经许可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等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期限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客运班线经营期满后,原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自行终止;需要延续经营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满前重新提出申请。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投入经营。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停运六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经营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车辆依法解除暂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自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公告九十日内仍不领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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