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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级法院判决(终审),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如果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应当向哪级检察院申诉?

薛** 四川-甘孜 刑事诉讼咨询 2020.08.19 19:31:16 450人阅读

经中级法院判决(终审),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如果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应当向哪级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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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应当再审。

2020-08-19 19:32:16 回复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陈、男、汉族,2月出生,江苏省通州市金沙镇组村民,现住西安市新城区号。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行 地址:西安市号 抗诉请求: 请求撤销()西民四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雁塔区人民()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该院以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因为被人从建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三个营业点取走的现金142950元本来就在申请人名下,发现现金被取走以后申请人立即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如诚如裁定所认定的话,有什么理由能说明申请人要如此跟自己过不去,自己骗自己呢?既便如此,终审又是怎样排除他人作案的嫌疑的? 本案从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已经有十四个月,在此期间并没有得到具有侦破经济犯罪的职能部门出具的能证明犯罪嫌疑的材料。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既不符合人们日常生活逻辑,也没有证据材料支持,完全主观臆造出来的。
二、终审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首先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储蓄存款法律关系,后来又认为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很明显“储蓄存款法律关系”又与“经济犯罪嫌疑”是两类不同性质法律关系,前者属民事法律关系,后者属刑事法律关系。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犯罪嫌疑的应分别审理。第十条同时指出:人民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申请人是基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失和违规操作的事实以“储蓄合同纠纷”为由被申请人的,就连终审也承认两者之间存在“储蓄存款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与所谓的经济犯罪嫌疑明显是两类不同性质法律关系,依法应分别处理。终审适用法律时完全没有考虑双方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驳回申请人诉讼,应予纠正。所以,提请抗诉。 此呈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再审申请时效问题1975年患者因交通意外肇事方有意中断治疗,意外职责区分错误,处置不公,患者经十多年上访,1987年区法院按省道路管理暂行限定第十六条之限定再次区分职责,却未按第十六条的内容给患者做伤残判定,后患者以要求作伤残判定处置不公继连上访,2009年市中院立案复查可否再审,后按再审条理第181条以第191条之限定,维持原判,不予再审.2010年,患者以1987年区法院按省道路管理暂行限定第十六条之限定再次区分职责,却未按第十六条的内容给患者做伤残判定违背法律流程,处置不公,2009年市中院按再审条理第181条以第191条之限定,维持原判,使用法律前后不一,应按再审条理第191条之限定进行再审,撤消区法院、市中院裁判,2010年省高院以超出诉讼时效维持原判,不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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