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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焦点:企业是否应支付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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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3 · 1780人看过
工伤纠纷专业律师 何小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87人 执业18年
律所: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3200811726937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387735229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何小艳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任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在创办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之前,曾在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分教处担任法学教师,此后先后在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等律所担任专职律师。 二、擅长的业务 1、各种债权债务纠纷; 2、各种类型的合同纠纷; 3、公司法方面的非诉与诉讼业务; 4、基础建设工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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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围绕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支付问题展开。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何小艳律师凭借超15年执业经验及深厚法学功底参与相关案件。通过分析桂林某公司与俸某等劳动争议案,解读法律适用争议,揭示劳动法规理解与适用要点,为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劳动争议焦点:企业是否应支付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救济费?

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应由谁承担,一直是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数百起案件,在劳动纠纷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她曾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便深刻反映了这一法律争议点。

上诉人桂林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俸X1、张X、俸X2、俸X3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争议焦点集中在一审判决桂林某有限公司支付救济费是否有法律依据以及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俸X4在桂林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向公司主张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广西区相关通知,认定公司应支付救济费。然而,公司则认为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何小艳律师作为公司代理人,提交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及该厅工作人员的回复,以证实国家和自治区没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企业对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这一代理策略体现了何律师在处理案件时的细致与专业,善于从法律规定和政策解读中寻找有力依据。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均未明确规定企业需给付因病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虽然广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厅财政厅曾下发通知规定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职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负担,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又明确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不发给死者生前被供养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公司的上诉请求,认为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救济费无法律依据。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诸多法律启示。对于企业而言,在处理职工非因工死亡相关问题时,应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及其家属来说,在主张权益时,也需明确法律规定,确保诉求有合法依据。同时,这也提醒法律从业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边界,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何小艳律师在本案中的代理经验,也为我们处理类似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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