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劳动工伤纠纷案件,上诉人分别是内蒙古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为王X和韩XX,王X和韩XX委托杨洋律师代理此案。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两家公司是否要对王某某的工亡承担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责任。
最初,当事人掌握的证据有生效判决,该判决确认王某某与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内蒙古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用工单位;还有人社局认定王某某视同工伤的文件。然而,关键的缺失证据在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内蒙古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二次派遣以及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具体情况。
杨洋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内蒙古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以此证明其无派遣资质却将王某某二次派遣至内蒙古某特种钢管公司,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他还向社保部门调取了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社保缴纳记录,证实该公司未为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两家公司提出“无劳动关系”“无过错”等抗辩理由。针对“无劳动关系”的抗辩,杨洋律师出示生效判决,明确王某某与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被固定。对于“无过错”的抗辩,他拿出调查取得的证据,证明内蒙古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二次派遣以及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的事实。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工亡待遇91万余元,判令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4316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合计919844元,内蒙古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驳回两家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杨洋律师的方法论是:首先,依据生效判决等既有证据确定基础法律关系;其次,针对争议焦点,通过申请调查令等方式调取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后,在庭审中根据对方的抗辩理由,有针对性地出示证据进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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