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手握公司的“聘书”和“授权委托书”,向XX生物科技公司索赔高达108万余元的工资及赔偿,但却拿不出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社保缴纳凭证等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处于信息和证据的明显劣势。2024年,在王X提起劳动仲裁后,XX生物科技公司找到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的彭佩荣律师。彭佩荣律师自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6000件,尤其擅长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上也有丰富的经验。面对此案,彭律师没有被表面的“聘书”和“授权委托书”所迷惑,决定深入剖析双方关系的实质。
彭律师熟知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规则,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关键。她采取了全面且深入的策略,没有按照常规仅围绕表面证据进行辩论。首先,她从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入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详细论证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在普通代理中,可能仅会关注表面的文件,而错失对劳动关系实质的深入分析。彭律师指出,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具有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但王X作为公司经理,全权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时间、地点及方式均自行灵活安排,不符合“被管理者”的角色,这是很多普通代理可能忽略的关键要点。
其次,彭律师在紧张的仲裁准备时限内,敏锐地发现王X自2018年起已经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根据相关规定,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通常不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关键发现改变了整个案件的走向,若按普通代理思路,可能不会深入去调查员工的养老金情况,从而错失这一有力的抗辩点。
此外,彭律师还深入挖掘公司的股权变更情况,向仲裁庭出示证据,证明王X的儿子自2020年起成为公司股东并担任监事,且王X持有其儿子的授权委托书,以股东代理人身份参与公司决策。这一事实进一步说明,王X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基于股东身份和家庭关系,而非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在普通代理中,可能不会关注到公司股权变更以及股东家庭关系对案件的影响。
最终,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王X与XX生物科技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建立和履行的基本特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王X的全部仲裁请求。至此,案件暂时告一段落,但如果王X选择提起诉讼,彭律师已经为公司制定了后续的应对策略,会继续依据法律和证据,为公司维护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在可能的后续程序中也能处于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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