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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二审胜诉,劳动者10万余元权益能否保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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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3 · 1018人看过
导读:劳动者在工地受伤,工伤索赔一审胜诉,公司不服上诉。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该不该给?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又该如何认定?这起劳动争议二审案件,结果究竟如何?
工伤索赔二审胜诉,劳动者10万余元权益能否保住?

案件事实背景

2021年9月5日,曾XX进入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批灰工作,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曾XX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XX工作时从铁架摔落,右跟骨粉碎性骨折,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至2021年12月12日。因工伤待遇劳动关系协商无果,曾XX先仲裁起诉一审法院支持了他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护理费病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诉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涉及金额101184.97元。

核心争议点

1.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是否该支付

法院查明的事实:曾XX出院医嘱载明需全休2个月、右下肢石膏固定等,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

双方各自主张:公司主张曾XX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脚部受伤不代表生活不能自理,后期住院系治疗自身疾病,相关护理与工伤无关;曾XX一方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曾XX一方意见,认为结合曾XX出院医嘱、病案资料及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事实,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认定护理费15714元并无不当。

2.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该支付

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唐XX关于工资发放及考勤的陈述等证据

双方各自主张:公司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曾XX系唐XX聘请,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便存在劳动关系,因曾XX工作不满一个月即受伤,双方缺乏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曾XX一方认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工伤而免除,且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曾XX一方意见,明确公司与曾XX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未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以双方确认的320元/天为标准核算月工资9600元,并据此计算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合理有据。

整体判决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XX顺利获得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工伤后,要及时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像病历、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等。用人单位也别心存侥幸,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逃避不了。遇到纠纷,双方都要理性对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这起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最终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劳动者曾XX成功保住了10万余元的权益。在这起案件中,邓泳怡律师功不可没。她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十四年,处理过各类案件100余起。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精准把控二审争议焦点,全面梳理核心证据链条。面对公司的上诉,她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专业运用法律规则,高效应对二审庭审,最终为劳动者赢得了胜利。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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