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旅游公司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原告正是在公司工作十余年的XX。XX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养老保险等多项理由,要求公司支付养老保险补偿、双倍工资等共计十余万元。公司管理层十分焦虑,决定委托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王宏亮律师代理应诉。王宏亮律师在刑事及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一千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犯罪案件,同时在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中也有出色表现。
王宏亮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他发现本案核心争议众多,包括双方是否为全日制劳动关系、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此前王宏亮处理过一起相似的劳动纠纷案件,当时也是围绕劳动合同的各项争议展开。他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迅速构建起完整的抗辩体系。
首先,他指出原告XX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原告XX已参加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存在养老保险损失,且相关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再者,原告XX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早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另外,原告XX每日工作时间短,报酬高于法定最低标准,不存在工资差额。最后,原告XX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规制。
庭审中,王宏亮律师围绕退休年龄、保险缴纳、仲裁时效、工资标准、用工性质等关键点,逐一驳斥原告诉求。他逻辑清晰、言辞准确,将自己构建的抗辩体系完整地呈现出来。他凭借对劳动法律的精准把握,让法庭清楚地了解到公司在此次劳动争议中并无过错。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XX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主张养老保险损失缺乏依据。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不予支持。原告XX主张工资差额,亦超过时效且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X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XX承担,被告某旅游公司全面胜诉。
在这个案件中,王宏亮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精准地运用法律条文,抓住争议焦点构建抗辩体系,通过对时效规则的精准运用,直接否定了原告的实体胜诉权。他准确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为企业依法终止用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王宏亮律师是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还担任长治市律师协会多个重要职务,曾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他用实际行动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降低了用工法律风险,树立了企业合规用工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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