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中,证据的收集与质证往往是决定胜负的关键。本案中,申请人陕西XX公司以超付劳务费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青海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超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2022年开始执业的马明艳律师凭借丰富的民商事合同纠纷处理经验,抓住证据规则这一关键,为被申请人积极维权。
马明艳律师接案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她仔细查阅了双方签订的《劳务清包合同》以及相关施工记录等资料。马明艳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已成功办理200余件民商事案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5%,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领域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她发现,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履行组件保管责任导致组件丢失及工期延误,但缺乏有力证据支持。
2024年12月23日,仲裁庭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马明艳律师代表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她指出,案涉项目窝工是由于申请人提供的支架不能及时到场,并非被申请人原因。为证明这一点,马明艳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项目经理沟通的记录,以及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窝工损失情况说明。同时,对于组件丢失问题,马明艳律师提出,组件未运到被申请人手中,保管义务不在被申请人,且组件是由总包方出借给第三方,归还时数量不足,与被申请人无关。她还提交了寻找组件工人工资的相关证据,要求申请人承担这部分费用。
申请人对马明艳律师的答辩提出异议,坚持认为被申请人应承担组件丢失和工期延误的责任。仲裁庭要求双方进一步补充证据。
2025年10月17日,马明艳律师代表被申请人提交仲裁反请求申请书,要求申请人承担窝工损失、冬季施工费等各项费用。10月27日,仲裁庭受理该反请求,并决定将本请求与反请求合并审理。
2025年11月13日,仲裁庭再次开庭审理。马明艳律师进一步阐述了被申请人的观点,并补充了相关证据。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窝工,应由申请人承担全部窝工损失。
经过审理,仲裁庭最终裁决被申请人青海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陕西XX公司超付的款项701741.07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虽然被申请人需要返还部分款项,但马明艳律师通过积极举证和有力辩论,为被申请人减少了损失,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整个仲裁过程中,马明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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