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涉职场展锋芒,专注工伤解难题
陈步青律师在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他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在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方面展现出较强的综合能力,尤其擅长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他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帮助江浙沪皖地区众多劳动者成功获得工伤赔偿,在疑难工伤案件认定、工亡案件及热射病认定工伤方面有着独到经验。
工地受伤引纠纷,劳动关系成关键
原告周XX于XXXX年XX月X日入职被告洛阳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某工地污水处理项目从事电焊工作,双方约定工资380元/天,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XXXX年XX月XX日,周XX在工作中受伤,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用,未为其申报工伤。周XX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被告在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然而,被告辩称周XX是临时雇佣的临时工,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巧定策略寻证据,完整链条锁关系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意识到本案核心障碍是被告拒不承认劳动关系,试图以“临时雇佣”规避工伤赔偿责任。若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工伤认定和后续赔偿将无法实现。于是,他制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链锁定劳动关系”的诉讼策略。他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银行流水、沟通记录、送医记录和医疗费支付凭证等。陈律师巧妙地将这些零散证据串联起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工资由被告发放、工作内容属被告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有,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
庭审交锋显实力,法理依据破抗辩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坚称周XX是“临时雇佣”,以“不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否认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针锋相对,指出即便是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用工形式,也不妨碍劳动关系成立。他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时间长短、是否签订合同均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面对陈律师扎实的证据和有力的法律论证,被告的抗辩显得苍白无力。
法院判决如所愿,专业服务获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后,工作内容是被告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受、劳动报酬由被告发放,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即便被告辩称原告系临时雇佣,以完成特定事项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妨碍劳动关系成立。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周XX与被告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陈步青律师凭借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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