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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协议下的劳动关系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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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3 · 1939人看过
劳动关系专业律师 刘儒学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山东典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420251090006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664586688
案例展示:10个
律师优势:;本人性格开朗、热情大方,具有亲和力,善于与人沟通: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丰言的诉讼经验:为人正直,且致力于在诉讼业务领域中不断深耕;具备优秀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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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公司起诉确认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称仅为培训关系。律师刘儒学(执业年限暂未提及)结合考勤、工作安排等记录,从法定要件精准论证,戳破原告抗辩逻辑。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培训协议下的劳动关系真相

20XX年,被告收到某公司的起诉状,对方以双方仅为培训关系为由,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陷入困境。

证据梳理,精准论证

律师刘儒学接手此案。刘儒学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百余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领域,尤其在劳动关系确认方面经验丰富。它仔细收集并研究了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管理制度、工作群聊天记录等全套证据,从主体适格、接受管理、有偿劳动、业务组成四个法定要件入手,准备精准论证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击破抗辩,明确本质

庭审中,原告拿出《专项培训协议》,以其中“非劳动合同”字样进行抗辩。刘儒学指出,协议名称并不等同于法律性质,该协议内容已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而且按月发放报酬、日常考勤管理、指派工作任务等事实,均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它逐一向法庭展示各项证据,固定工资、考勤、工作安排三大核心证据,让事实劳动关系无可辩驳。

胜诉判决,奠定基础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刘儒学的代理意见,依法认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被告接受原告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且其劳动属于原告业务组成部分,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这一判决为被告后续维权(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奠定了坚实基础。

刘儒学始终秉持“兢兢业业、耐心负责”的工作态度,以专业能力和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成功帮助劳动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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