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竞合怎么办
当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竞合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部分项目遵循互补原则,部分项目可兼得。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遵循互补原则,即不能重复获赔。若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劳动者先从侵权人处获赔这些费用,工伤保险不再重复支付;若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社保经办机构可向侵权人追偿。
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项目可兼得。劳动者既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中的这些赔偿,也能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里对应的部分。总之,劳动者可同时主张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但需注意不同项目的赔偿规则。
二、人身损害赔偿过错举证责任是谁
一般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过错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由原告对被告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原告需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自己的人身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此时举证责任倒置。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证明自己无过错;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人身损害赔偿管辖法院是哪个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侵权纠纷,管辖法院确定适用民事诉讼法中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则。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若存在多个侵权行为地,各侵权行为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可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若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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