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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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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6 · 2074人看过
导读:劳动仲裁处理流程: 劳动者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委员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受理。 如符合条件,立案并向被申请人发送申请书副本。 之后进入开庭裁决阶段,若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申请回避。 整个程序需当事人提起,未经提起,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审查受理阶段后,进入仲裁准备阶段,包括组成仲裁庭和确保仲裁公正公平,需对应当回避的人员做出决定。
劳动仲裁流程

一、劳动仲裁流程

首先,劳动者需向所属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其介入审理并处理有关劳动争议事件。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若认为具备受理条件,则应依法予以受理立案

在确定予以受理后的第一时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需要在五日之内向被申请人发送仲裁申请书副本以便进行下一步操作。

接着便是进入开庭裁决阶段,如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存在利益冲突,可能会对公正审理产生不利影响,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应申请,要求上述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此案。

最后,我们来介绍一下整个劳动仲裁程序

自诉应当由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有争议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方能提出仲裁。

仲裁需经当事人提起,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对此等事件进行实质性的仲裁。

接下来是劳动仲裁审查受理阶段,仲裁准备阶段是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

在这一阶段里,需要完成以下几个主要任务:

第一,组成仲裁庭;

第二,为了保证整个仲裁过程的公正和公平性,对于那些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都应当做出回避决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二、劳动仲裁流程是什么

一、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四、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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