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工伤赔偿 > 工伤赔偿标准 > 抚州市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是如何的?

抚州市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是如何的?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1127人看过
导读: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抚州市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是如何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抚州市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是如何的?

一、抚州市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是如何的?

1、抚州市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具体如下: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3、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申请享受工伤待遇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前款第(1)、(3)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经办机构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的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导致职工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不管是江西抚州,还是其他其他省市地区的职员,在受伤之后,若是想要享受工伤待遇,首先需要被当地的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若伤情已经影响了正常生活、劳动能力也受损,可以请求鉴定伤残等级。获得伤残鉴定书之后,可以提出享受相应工伤待遇的请求。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抚州市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是如何的?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网站地图

更多#工伤赔偿标准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工伤赔偿标准最新文章

遇到工伤赔偿标准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