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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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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5396人看过
导读:东莞市劳动合同规定的适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那试用期最多也不能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最多不能超过两个月,然后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也不能超过六个月。
东莞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是多久

一、东莞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是多久?

试用期的长短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内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有哪些?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解雇员工?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要提醒大家,劳动合同当中对于试用期的规定在全国各地都是一样的,我国没有任何一个省份还单独制定了一套适用于本省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具体都是由各省市的劳动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厅等相关单位共同贯彻落实的,试用期的长短就要看自身和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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