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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给加班费可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吗

时间:2025.07.13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802人
律师解析:
1.若用人单位少给加班费劳动者有权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少给即未足额支付,按规定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2.劳动者以此解除合同,正式员工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员工提前三日通知。
3.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算,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合同获补偿。

案情回顾:

小许在一家公司工作,长期加班后发现公司少给自己发放加班费。小许认为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一部分,公司少给加班费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他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但公司则认为少给加班费是计算失误,不承认小许有解除合同并获补偿的权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少给小许加班费,符合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小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同时,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因此,小许在按规定通知公司后,可依法获得相应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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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给加班费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按照自己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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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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