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像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资条里的加班工资明细、同事的证人证言等,以此来证明自己存在加班情况。
(二)若有线索表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比如电子考勤记录,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提供,同时自己先准备一些能显示工作时间超出正常范围的基础材料,完成初步举证,促使举证责任转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1.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要证明加班事实,可提供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资条加班明细、同事证言等。
2.若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证据却不提供,用人单位担责。
3.实践中,劳动者需先初步证明有加班可能,如提供显示工作超时的材料,举证责任才可能转给用人单位。
结论: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需证明加班事实,也可让掌握证据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要先初步证明加班可能。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通常要自行承担对加班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可提供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资条加班工资明细、同事证人证言等证据。当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像电子考勤记录,而用人单位不提供时,用人单位会承担不利后果。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得先拿出能显示工作时间超出正常范围的基础材料,初步证明存在加班的可能性,之后举证责任才可能转移给用人单位。如果在加班费举证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通常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对加班事实举证。可提供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资条加班工资明细、同事证人证言等证据。
2.若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证据,如电子考勤记录,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用人单位担不利后果。
3.实践中,劳动者需先初步举证有加班可能,像提供显示工作时间超正常范围的基础材料,之后举证责任才可能转移给用人单位。
建议劳动者日常注意收集加班相关证据,如保留加班通知、记录考勤情况等。用人单位应规范考勤管理,妥善保存相关记录,避免因证据问题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
(1)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需自行对加班事实举证,可提供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资条中加班工资明细、同事证人证言等证据。这些证据能直接或间接证明劳动者存在加班情况。
(2)若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证据,如电子考勤记录,用人单位不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隐瞒对劳动者有利的证据。
(3)实践中,劳动者需先初步举证存在加班可能,提供显示工作时间超出正常范围的基础材料,举证责任才可能转移给用人单位。这样既保障了劳动者权益,也避免劳动者随意主张加班费。
提醒:劳动者收集证据时应注意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同案情证据要求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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